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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

文章来源: | 发布时间:2022-08-22 | 【打印】【关闭】
 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《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京医保发[2022]28号)的相关政策要求:
  一、自2022年9月1日起,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由市级医保经办部门记账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,不再发放到北京银行存折上自由支取,仅用于医疗就诊使用。(备注:2022年9月1日前已入账到医保存折内的资金仍可随时正常支取,无需着急取出)。由于医保存折还需可作为参保绑定的委托代发银行账户,用于手工报销等资金入账,仍需妥善保管。
  二、门诊报销比例——上不封顶
  自2023年1月1日起,参保人员一年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(急)诊医疗费用,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,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%,上不封顶。”
  三、大病医疗保障——降低起付标准
  自2022年度起,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致,调整为30404元。”
  具体政策调整内容详情可见《落实国家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》宣传折页(可在九章大厦前台领取),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“医保北京”。
 
  医务室
  2022年8月22日